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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