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简介: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票样: 计税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是否可以抵扣: 可以——2009年1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