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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新版《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3]53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文件   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按本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电子申报软件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数据文件,并采取上门或者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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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从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按新要求进行增值税申报(200907)     为适应增值税转型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广东省国税局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自2009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申报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申报办法》执行5年来,一系列新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出台及日常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      二是纳税人需要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较多,负担较重,有必要优化纳税服务、落实“两个减负”并积极推行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       《申报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申报方式     广东省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电子信息采集,制作电子申报数据文件,采取上门或者网络传输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和管理   (一)必报资料的内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Read the Rest

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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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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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